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26 15: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
1996年3月中央颁布的《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对推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促进高等学校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高等学校党的形势、任务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组织方式、内部管理模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加强高等学校的党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中央决定对原条例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习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今年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從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出發,認真貫徹執行。
新修訂的《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貫徹了中央對高等學校黨的工作的新要求,體現了黨的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的新成果,吸收了各地各高等學校黨的建設的新經驗,是高等學校黨的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規章。《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對于進一步推進高等學校黨的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持和發展黨的先進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黨委(黨組)要認真學習、大力宣傳和深入貫徹《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主要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落實《高等學校組織工作條例》,把抓黨的建設與抓業務工作緊密結合起來,以改革創新的精神帶頭做好高等學校黨的工作。各級黨委(黨組)和黨的教育工作委員會要加強對《高等學校組織工作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總結經驗,表彰先進,及時發展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高等學校組織工作條例》中的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
中共中央
2010年8月13日
第一條 爲加強和改進黨對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的領導,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黨的建設,辦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大學,爲高等教育事業的科學發展提供思想保證、政治保證和組織保證,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高等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高等學校黨的組織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堅持教育必須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爲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産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條 高等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的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有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四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每屆任期5年。黨的委員會對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黨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
第五條 規模較大、黨員人數較多的高等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黨組織批准,黨的委員會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由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産生,對黨的委員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設立常務委員會的黨的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委員會全體會議,如遇重大問題可以隨時召開。
第六條 黨的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幹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組織建設的原則,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和學生工作部門等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包括配備一定數量的組織員。
第七條 高等學校院(系)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的委員會批准,設立黨的委員會,或總支部委員會,或直屬支部委員會。黨員100人以上的,設立對黨的委員會。黨員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設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隊大會選舉産生,每屆任期3年或4年;黨的總支委員會、直屬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産生。黨的委員會、總支委員會和直屬支部委員會應當配備必要的專職黨務工作人員。
第八條 黨員7人以上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黨員选举产生;黨員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黨員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時增選副書記1人。黨的支部委員會和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每屆任期2年或3年。
第九條 高等学校院(系)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黨員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应当及时设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可以與業務先進的部門或單位聯合成立黨支部。
要将高等学校教职工离退休黨員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按照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體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黨員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黨員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黨員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院(系)級單位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爲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防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黨員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二條 教職工黨的支部委員會要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工作,經常與行政負責人溝通情況,對單位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教職工黨的支部委員會負責人參加討論決定本單位的重要事項。教職工黨的支部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黨員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加强对黨員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向黨員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黨員工作。
(四)经常听取黨員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黨員和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三條 大學生黨的支部委員會要成爲引領大學生刻苦學習、團結進步、健康成長的班級核心。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推動學生班級進步。
(二)加强对学生黨員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黨員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黨員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黨員,不断扩大学生黨員队伍。
(五)積極了解學生的思想狀況,經常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根據青年學生特點,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十四條 高等学校设立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黨員大会或黨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設立專門工作機構,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黨員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黨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黨員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黨員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处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黨員权利不受侵犯。
高等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複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 高等学校党的组织应当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黨員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对黨員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黨員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條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黨員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黨員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黨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黨員的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黨員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黨員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关心黨員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黨員服务群众渠道,建立黨員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條 尊重黨員主体地位,保障黨員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黨員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黨員通报。
第二十一條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黨員工作。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应当建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黨員、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堅持黨管幹部的原則,對學校黨政幹部實行統一管理。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按照幹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爲先的用人標准,堅持注重實績、群衆公認的原則選拔任用幹部,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
學校中層行政幹部的任免,由黨委組織部門負責考察,聽取學校行政領導意見後,經校黨委(常委)集體討論決定,按規定程序辦理。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學校,可以實行常務委員會票決制。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院(系)級單位黨組織同本單位行政領導一起,做好本單位幹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以及學生輔導員、班主任的配備、管理工作。
對院(系)級單位行政領導班子的配備和領導幹部的選拔,本單位黨組織可以向學校黨的委員會提出建議,並協助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協助上級幹部主管部門做好校級後備幹部工作。建立健全後備幹部選拔、培養制度。重視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的培養選拔。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堅持黨管人才的原則,貫徹人才強國戰略,通過制定政策,健全激勵機制,大力營造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
加強教育引導,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統一領導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時,要發揮行政系統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以及廣大教職員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主導權。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黨組織要對師生員工進行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教育特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教育,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教育,中國近現代史、中共黨史和國情教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式政策教育、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教育和民族團結教育。認真做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工作。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融入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師德師風建設的全過程,幫助廣大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要堅持育人爲本、德育爲先,把立德樹人作爲根本任務,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努力拓展新形勢下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形成全員育人、全過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圍和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思想政治工作要理論聯系實際,緊緊圍繞學校的改革發展穩定,密切結合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定期分析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堅持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區別不同層次,采取多種方式,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輔導員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建立一支以專職人員爲骨幹、專兼職幹部結合的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員的配備一般占全校師生員工總數的1%左右;規模較小的學校,可視情況適當增加比例。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勵機制,切實關心、愛護黨務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爲他們成長成才創造條件。完善保障機制,爲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經費和物質支持。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要研究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學生社團等群衆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支持他們依照國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黨的委員會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在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適用于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軍隊系統院校黨組織的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條例做出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高等學校基層黨組織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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