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産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1-27 08:17


第一章

第一條 爲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弘揚“支部建在連上”光榮傳統,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全面提升黨支部組織力,強化黨支部政治功能,充分發揮黨支部戰鬥堡壘作用,鞏固黨長期執政的組織基礎,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是黨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單元,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衆、宣傳群衆、凝聚群衆、服務群衆的職責。

第三條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則:

(一)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习近平總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 坚持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组织引领党员、群众听党话、跟党走,成为党员、群众的主心骨。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五)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組織設置

第四條 黨支部設置一般以單位、區域爲主,以單獨組建爲主要方式。企業、農村、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社區、社會組織、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連(中)隊以及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支部。

黨支部黨員人數一般不超過50人。

第五條 結合實際創新黨支部設置形式,使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

規模較大、跨區域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專業市場、商業街區、商務樓宇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

正式黨員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則,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爲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項目等,符合條件的,應當成立黨支部。

流動黨員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對固定集中,應當由流出地黨組織商流入地黨組織,依托園區、商會、行業協會、駐外地辦事機構等成立流動黨員黨支部。

第六條 黨支部的成立,一般由基層單位提出申請,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召開會議研究決定並批複,批複時間一般不超過1個月。

基層黨委審批同意後,基層單位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産生黨支部委員會或者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批複和選舉結果由基層黨委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層單位成立黨支部的決定。

第七條 對因黨員人數或者所在單位、區域等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設立條件的黨支部,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予以調整或者撤銷。

黨支部的調整和撤銷,一般由黨支部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鄉鎮(街道)或者單位基層黨委直接作出決定,並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

第八條 爲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黨員組織關系不轉接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可以成立臨時黨支部。

臨時黨支部主要組織黨員開展政治學習,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培養等,一般不發展黨員、處分處置黨員,不收繳黨費,不選舉黨代表大會代表和進行換屆。

臨時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委員由批准其成立的黨組織指定。

臨時組建的機構撤銷後,臨時黨支部自然撤銷。

第三章 基本任務

第九條 党支部的基本任務是:

(一) 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者参与决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 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組織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 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诉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五)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 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 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八) 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條 不同領域黨支部結合實際,分別承擔各自不同的重點任務:

(一) 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领导村级治理,建设和谐美丽乡村。贫困村党支部应当动员和带领群众,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

(二) 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建设美好家园。

(三)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按规定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服务改革发展、凝聚职工群众、建设企业文化,创造一流业绩。

(四) 高校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学生理想信念根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五)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企业先进文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六) 社会组织中的党支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七) 事业单位中的党支部,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事业单位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八)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党支部,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开展工作,发挥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作用,协助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九) 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組織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十)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支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党员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組織生活,听取意见建议,引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是黨支部的議事決策機構,由全體黨員參加,一般每季度召開1次。

黨支部黨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黨支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按照規定開展黨支部選舉工作,推薦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候選人,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討論和表決接收預備黨員和預備黨員轉正、延長預備期或者取消預備黨員資格;討論決定對黨員的表彰表揚、組織處置和紀律處分;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村、社區重要事項以及與群衆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必須經過黨支部黨員大會討論。

黨支部黨員大會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經過充分討論。表決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黨員到會方可進行,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黨員的半數爲通過。

第十二條 黨支部委員會是黨支部日常工作的領導機構。

黨支部委員會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召開,對黨支部重要工作進行討論、作出決定等。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可進行。重要事項提交黨員大會決定前,一般應當經黨支部委員會會議討論。

第十三條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則,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黨小組主要落實黨支部工作要求,完成黨支部安排的任務。

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1次,組織黨員參加政治學習、談心談話、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等。

第十四條 黨支部黨員大會、黨支部委員會會議由黨支部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書記或者委員召集並主持。黨小組會由黨小組組長召集並主持。

第五章 組織生活

第十五條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組織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則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組織生活。

第十六條 黨支部應當組織黨員按期參加黨員大會、黨小組會和上黨課,定期召開黨支部委員會會議。

“三會一課”應當突出政治學習和教育,突出黨性鍛煉,以“兩學一做”爲主要內容,結合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確定主題和具體方式,做到形式多樣、氛圍莊重。

黨課應當針對黨員思想和工作實際,回應普遍關心的問題,注重身邊人講身邊事,增強吸引力感染力。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定期爲基層黨員講黨課,黨委(黨組)書記每年至少講1次黨課。

黨支部每月相對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組織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組織生活。

第十七條 黨支部每年至少召開1次組織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組織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組織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十八條 黨支部一般每年開展1次民主評議黨員,組織黨員對照合格黨員標准、對照入黨誓詞,聯系個人實際進行黨性分析。

黨支部召開黨員大會,按照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的程序,組織黨員進行評議。黨員人數較多的黨支部,個人自評和黨員互評可以在黨小組範圍內進行。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或者黨員大會根據評議情況和黨員日常表現情況,提出評定意見。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組織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條 黨支部應當經常開展談心談話。黨支部委員之間、黨支部委員和黨員之間、黨員和黨員之間,每年談心談話一般不少于1次。談心談話應當坦誠相見、交流思想、交換意見、幫助提高。

黨支部應當注重分析黨員思想狀況和心理狀態。對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和出現重大困難、身心健康存在突出問題等情況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幫助做好心理疏導;對受到處分處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黨員,黨支部書記應當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黨支部委員會建設

第二十條 有正式黨員7人以上的黨支部,應當設立黨支部委員會。黨支部委員會由3至5人組成,一般不超過7人。

黨支部委員會設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檢委員等,必要時可以設1名副書記。

正式黨員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書記。

第二十一條 村、社區黨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其他基層單位黨支部委員會一般每屆任期3年。

黨支部委員會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産生,黨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黨支部委員會會議選舉産生,不設委員會的黨支部書記、副書記由黨支部黨員大會選舉産生。選出的黨支部委員,報上級黨組織備案;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報上級黨組織批准。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出現空缺,應當及時進行補選。確有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派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

建立健全黨支部按期換屆提醒督促機制。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幹部管理權限,上級黨組織對任期屆滿的黨支部,一般提前6個月以發函或者電話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換屆准備。對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換屆的,應當認真審核、從嚴把關,延長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黨支部書記主持黨支部全面工作,督促黨支部其他委員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抓好黨支部委員會自身建設,向黨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和上級黨組織報告工作。

黨支部副書記協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黨支部其他委員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黨支部書記應當具備良好政治素質,熱愛黨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群衆工作本領,敢于擔當、樂于奉獻,帶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在黨員、群衆中有較高威信,一般應當具有1年以上黨齡。

第二十四條 上級黨組織應當結合不同領域實際,突出政治標准,按照組織程序,采取多種方式,選拔符合條件的優秀黨員擔任黨支部書記。

村、社區應當注重從帶富能力強的村民、複員退伍軍人、經商務工人員、鄉村教師、鄉村醫生、社會工作者、大學生村官、退休幹部職工等群體中選拔黨支部書記。對沒有合適人選的,上級黨組織可以跨地域或者從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選派黨支部書記。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優秀幹部到村、社區擔任黨支部第一書記,指導、幫助黨支部書記開展工作,主要承擔建強黨支部、推動中心工作、爲民辦事服務、提升治理水平等職責任務。符合條件的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主任。

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支部書記一般由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也可以由本部門本單位其他負責人擔任。根據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選派黨員幹部擔任專職黨支部書記。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一般從管理層中選任黨支部書記,應當注重從業務骨幹中選拔黨支部書記。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支部書記。

加强党支部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发现优秀党员作为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培養,建立村、社区等领域党支部书记后备人才库。

第二十五條 上級黨組織應當經常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進行培訓。

黨支部書記培訓納入黨員、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對新任黨支部書記應當進行任職培訓。中央組織部組織開展黨支部書記示範培訓,地方、行業、系統一般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分層分類開展黨支部書記全員輪訓。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至少參加1次縣級以上黨組織舉辦的集中輪訓。注意統籌安排,防止頻繁參訓,確保黨支部書記做好日常工作。

對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和其他委員的培訓應當突出黨的基本理論、基本政策、基本知識及黨務工作基本要求,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黨規黨紀等內容。注重發揮優秀黨支部書記傳幫帶作用。

第二十六條 注重從優秀村、社區黨支部書記中選拔鄉鎮和街道領導幹部,考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人員。

培養樹立黨支部書記先進典型,對優秀黨支部書記給予表彰表揚。

第二十七條 黨支部委員會成員應當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和黨員、群衆監督,加強互相監督。

黨支部書記每年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和黨支部黨員大會述職,接受評議考核,考核結果作爲評先評優、選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機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第七章 領導和保障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黨組)應當把黨支部建設作爲最重要的基本建設,定期研究討論、加強領導指導,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縣級黨委每年至少專題研究1次黨支部建設工作。

各級黨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系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總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條 黨委組織部門應當經常對黨支部建設情況進行分析研判,加強分類指導和督促檢查,擴大先進黨支部增量,提升中間黨支部水平,整頓後進黨支部。加強黨支部標准化、規範化建設。基層黨委一般應當配備專兼職組織員,加強對黨支部建設的具體指導。

各級黨委组织部门应当注意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村、社區黨支部書記納入縣級黨委組織部備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村、社區黨支部工作納入縣級黨委巡察監督工作內容。

第三十二條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应当列入各級黨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爲黨支部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給予經費保障。增強村、社區黨支部運轉經費保障能力,落實村、社區黨支部書記報酬待遇,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建立正常增長機制。給予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工作經費支持。加強村、社區和園區等領域基層黨組織活動場所建設,積極運用現代技術和信息化手段,充分發揮辦公議事、開展黨的活動、提供便民服務等綜合功能。

縣級以上黨委管理的黨費每年應當按照一定比例下撥到黨支部,重點支持貧困村黨支部、困難國有企業黨支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黨支部、流動黨員黨支部、離退休幹部職工黨支部等開展黨的活動

第八章

       第三十四條 村、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總支部委员会,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支部的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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