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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黨對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工作的統一領導,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規範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和有關法律,結合紀檢監察體制改革和監督執紀工作實踐,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要求,依規依紀依法嚴格監督執紀,堅持打鐵必須自身硬,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建設忠誠幹淨擔當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
第三條 監督執紀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體現監督執紀工作的政治性,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
(二)堅持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監督執紀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爲主,線索處置、立案審查等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應當向上級紀委報告;
(三)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爲依據,以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法規爲准繩,強化監督、嚴格執紀,把握政策、寬嚴相濟,對主動投案、主動交代問題的寬大處理,對拒不交代、欺瞞組織的從嚴處理;
(四)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執紀者必先守紀,以更高的標准、更嚴的要求約束自己,嚴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風險,強化對監督執紀各環節的監督制約,確保監督執紀工作經得起曆史和人民的檢驗。
第四條 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把紀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把思想政治工作貫穿監督執紀全過程,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注重教育轉化,促使黨員自覺防止和糾正違紀行爲,懲治極少數,教育大多數,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五條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中央領導下進行工作。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委應當定期聽取、審議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加強對紀委監委工作的領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和國家監察機關是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專責機關,中央紀委和地方各級紀委貫徹黨中央關于國家監察工作的決策部署,審議決定監委依法履職中的重要事項,把執紀和執法貫通起來,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的有機統一。
第七條 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負責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中央紀委委員,中央管理的領導幹部,黨中央工作部門、黨中央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
(二)地方各級紀委監委負責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同級黨委工作部門、黨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下一級黨委、紀委等黨組織的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
(三)基層紀委負責監督檢查和審查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的涉嫌違紀問題;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由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工作。
地方各級紀委監委依照規定加強對同級黨委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的監督。
第八條 對黨的組織關系在地方、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違法問題,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督執紀,由設在主管部門、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主管部門認爲有必要的,可以與地方紀檢監察機關聯合審查調查。地方紀檢監察機關接到問題線索反映的,經與主管部門協調,可以對其進行審查調查,也可以與主管部門組成聯合審查調查組,審查調查情況及時向對方通報。
第九條 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進行審查調查,必要時也可以直接進行審查調查。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可以將其直接管轄的事項指定下級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審查調查。
紀檢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事項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確定;認爲所管轄的事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管轄。
第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中央紀委定期向黨中央報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遇有重要問題以及作出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等事項應當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既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應當專題報告。
地方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作出立案審查調查決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等重要事項,應當向同級黨委請示彙報並向上級紀委監委報告,形成明確意見後再正式行文請示。遇有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對于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調查、案件審理、處置執行中的重要問題,經集體研究後,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監督檢查、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案件審理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市地級以上紀委監委實行監督檢查和審查調查部門分設,監督檢查部門主要負責聯系地區和部門、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和對涉嫌一般違紀問題線索處置,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調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對需要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案件審核把關。
紀檢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組織和機關、單位、個人應當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監督執紀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做好線索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督促辦理、統計分析等工作。黨風政風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黨風政風建設的綜合協調,做好督促檢查、通報曝光和綜合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黨委(黨組)在黨內監督中履行主體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應當將紀律監督、監察監督、巡視監督、派駐監督結合起來,重點檢查遵守、執行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堅定理想信念,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重大決策部署,堅持主動作爲、真抓實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民主集中制原則、選人用人規定以及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巡視巡察整改,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恪守社會道德規範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分類處置、督促整改。
第十四條 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報請或者會同黨委(黨組)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加強黨內監督情況專題報告,綜合分析所聯系的地區、部門、單位政治生態狀況,提出加強和改進的意見及工作措施,抓好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第十五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結合被監督對象的職責,加強對行使權力情況的日常監督,通過多種方式了解被監督對象的思想、工作、作風、生活情況,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或者輕微違紀問題,應當及時約談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暢通來信、來訪、來電和網絡等舉報渠道,建設覆蓋紀檢監察系統的檢舉舉報平台,及時受理檢舉控告,發揮黨員和群衆的監督作用。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黨員領導幹部廉政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任免情況、人事檔案情況、因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受到處理的情況等;
(二)巡視巡察、信訪、案件監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問題線索和處置情況;
(三)開展談話函詢、初步核實、審查調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關材料;
(四)黨風廉政意見回複材料;
(五)其他反映廉政情況的材料。
廉政檔案應當動態更新。
第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做好幹部選拔任用黨風廉政意見回複工作,對反映問題線索認真核查,綜合用好巡視巡察等其他監督成果,嚴把政治關、品行關、作風關、廉潔關。
第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對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應當向有關黨組織或者單位提出紀律檢查建議或者監察建議,通過督促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組織開展專項檢查等方式,督查督辦,推動整改。
第四章 線索處置
第二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問題線索的集中管理、分類處置、定期清理。信訪舉報部門歸口受理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的信訪舉報,統一接收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或者派出機構以及其他單位移交的相關信訪舉報,移送本機關有關部門,深入分析信訪形勢,及時反映損害群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巡視巡察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發現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辦理。
監督檢查部门、審查調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4類方式進行處置。
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並制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線索處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彙總核對,提出分辦意見,報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問題線索,逐件編號登記、建立管理台賬。線索管理處置各環節應當由經手人員簽名,全程登記備查。
第二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聽取問題線索綜合情況彙報,進行分析研判,對重要檢舉事項和反映問題集中的領域深入研究,提出處置要求,做到件件有著落。
第二十五條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線索處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案件監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談話函詢
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委(黨組)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推動加強和規範黨內政治生活,經常拿起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及時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促使黨員、幹部以及監察對象增強黨的觀念和紀律意識。
第二十七條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談話函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談話函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談話函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條 談話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有關負責人陪同;經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
談話應當在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場所進行。由紀檢監察機關談話的,應當制作談話筆錄,談話後可以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函詢應當以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並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和派駐紀檢監察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發函回複。
被函詢人爲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發函回複紀檢監察機關。
第三十條 承辦部門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複後1個月內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按程序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采信了結,並向被函詢人發函反饋。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且否認理由不充分具體的,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一般應當再次談話或者函詢;發現被反映人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需要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的,應當提出初步核實的建議。
(四)對誣告陷害者,依規依紀依法予以查處。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談話函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談話函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第三十一條 被談話函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談話函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六章 初步核實
第三十二條 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實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條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實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條 核查組經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複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産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對被核查人及相關人員主動上交的財物,核查組應當予以暫扣。
需要采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第三十五條 初步核實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實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實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實情况,按照拟立案審查調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實情况报告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 審查調查
第三十六條 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審查調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三十七條 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實,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審查調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審查調查的条件。
第三十八條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審查調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審查調查。
立案審查調查决定应当向被審查調查人宣布,并向被審查調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條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審查調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審查調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審查調查组,确定審查調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審查調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審查調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審查調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審查調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四十條 審查調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辦部門應當建立台賬,記錄使用措施情況,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備案。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核對檢查,定期彙總重要措施使用情況並報告紀委監委領導和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發現違規違紀違法使用措施的,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防止擅自擴大範圍、延長時限。
第四十一條 需要对被審查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時內通知其所在單位和家屬,並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因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開的,應當按程序報批並記錄在案。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第四十二條 審查調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第四十三條 立案審查調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審查調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審查調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審查調查。
審查調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審查調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四十四條 審查調查期间,对被審查調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五條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審查調查范围、变更審查調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審查調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收集、鑒別證據,做到全面、客觀,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審查調查组统一保管。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隱匿、損毀、篡改、僞造證據。
第四十七條 查封、扣押(暫扣、封存)、凍結、移交涉案財物,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執行查封、扣押(暫扣、封存)措施,監督執紀人員應當會同原財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現場填寫登記表,由在場人員簽名。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指定專門人員保管涉案財物,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嚴禁私自占有、處置涉案財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八條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審查調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監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條 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審查調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審查調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審查調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五十條 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審查調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審查調查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十一條 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審查調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審查調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被審查調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審查調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審查調查工作结束,審查調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審查調查报告,列明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審查調查依据、審查調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審查調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審查調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審查調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五十二條 審查調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審理。
審查調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八章 審理
第五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涉嫌違紀或者違法、犯罪案件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審核把關,提出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紀律處理或者處分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准。
第五十四條 坚持審查調查与審理相分离的原则,審查調查人员不得参与審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審理部门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第五十五條 審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審理部门收到審查調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審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審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審理组,全面審理案卷材料,提出審理意见。
(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審理部门根据案件審理情况,应当与被審查調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门重新審查調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门补充審查調查。
(六)審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審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審查調查人基本情况、審查調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監督檢查或者審查調查部门意见、審理意见等。審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審查調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審理报告附件。
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監委委員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應當與上級紀委監委溝通並形成處理意見。
審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重大複雜案件經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五十六條 審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審查調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處分決定作出後,紀檢監察機關應當通知受處分黨員所在黨委(黨組),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並依照規定在1個月內向其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以及本人宣布。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十七條 被審查調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審查調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
審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五十八條 对被審查調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對涉嫌職務犯罪所得財物,應當隨案移送司法機關。
對經認定不屬于違規違紀違法所得的,應當在案件審結後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返還,並辦理簽收手續。
第五十九條 對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由批准或者決定處分的黨委(黨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受理;需要複議複查的,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後受理。
申訴辦理部門成立複查組,調閱原案案卷,必要時可以進行取證,經集體研究後,提出辦理意見,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或者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作出複議複查決定。決定應當告知申訴人,抄送相關單位,並在一定範圍內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審理分离,原案审查、審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複議複查工作應當在3個月內辦結。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依照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在行使權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約束上嚴之又嚴,強化自我監督,健全內控機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衆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堅決防止“燈下黑”。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切實履行自身建設主體責任,嚴格教育、管理、監督,使紀檢監察幹部成爲嚴守紀律、改進作風、拒腐防變的表率。
第六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嚴格幹部准入制度,嚴把政治安全關,紀檢監察幹部必須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具備履行職責的基本條件。
第六十二條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審查調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審查調查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十三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幹部隊伍作風建設,樹立依規依法、紀律嚴明、作風深入、工作紮實、謙虛謹慎、秉公執紀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力戒特權思想,力戒口大氣粗、頤指氣使,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設讓黨放心、人民信賴的紀檢監察幹部隊伍。
第六十四條 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審查調查组组长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審查調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審查調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審查調查组组长和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六十五條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審查調查審理人员是被審查調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審查調查審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審查調查審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審查調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條 審查調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審查調查人才库选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審查調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六十七條 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審查調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審查調查工作情况。
審查調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審查調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審查調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六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相關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3年內,不得從事與紀檢監察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六十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開展談話應當做到全程可控。談話前做好風險評估、醫療保障、安全防範工作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談話中及時研判談話內容以及案情變化,發現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依照監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應當及時采取留置措施;談話結束前做好被談話人思想工作,談話後按程序與相關單位或者人員交接,並做好跟蹤回訪等工作。
第七十條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審查調查组组长是審查調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審查調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審查調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中央紀委,及時做好輿論引導。
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行爲的,省級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向中央紀委作出檢討,並予以通報、嚴肅問責追責。
案件監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七十一條 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審查調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審查調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在維護監督執紀工作紀律方面失職失責的,予以嚴肅問責。
第七十三條 對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紀檢監察幹部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開展“一案雙查”,既追究直接責任,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責任。
建立辦案質量責任制,對濫用職權、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實行終身問責。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相關規定。
第七十五條 紀委監委派駐紀檢監察組、紀檢監察工委除執行本規則外,還應當執行黨中央以及中央紀委相關規定。
國有企事業單位紀檢監察機構結合實際執行本規則。
第七十六條 本規則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規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紀委印發的《中國共産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其他有關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執紀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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